2019山东济宁市任城区公立医院公开招聘备案制工作人员238人公告(2)

2019-06-25 19:29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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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格审查

公立医院公开招聘备案制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对拟进入面试的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报考高层次人才岗位的人员,完成网上报名后不参加笔试,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直接参加面试。

经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弃权。因取消资格或弃权造成的空缺,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如发生现场资格审查与网上初审结果不一致现象,以现场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四、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时间:2019年7月27日上午9:00-11:30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根据专业不同分为综合、卫生两大类,各类均考一科。

综合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科技知识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

卫生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专业基础知识部分按医疗、药学、检验、中医、护理五类分别命题。笔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成绩。

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岗位招聘人数和笔试情况确定。

(二)面试

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根据招聘计划和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招聘计划10人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招聘计划10人(含)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面试人选确定后,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测试、情景模拟、面试答辩、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主要测评考生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等要素。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入面试人员需缴纳面试考务费70元。

面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岗位计划数与实际参加面试人员数为1:1的,面试成绩低于所有实际参加同类岗位(卫生类或综合类)面试人员有效成绩平均分值的,不得进入考察体检范围。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高层次人才岗位面试成绩作为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同一招聘岗位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组织加试,根据加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察体检

根据招聘计划,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并等额组织考察体检。考察采取查阅档案、查验证明、实地考察和谈话等多种方式进行,应侧重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被考察对象在应聘期间的表现,将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意见》(鲁组发〔2017〕2号)要求,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对档案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问题未查清并处理到位的,不得办理聘用手续。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可从同一岗位中按考试总成绩依次等额递补。

六、公示聘用

对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区卫生健康局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拟聘用人员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卫生健康局发放《济宁市任城区公立医院公开招聘备案制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凭《济宁市任城区公立医院公开招聘备案制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聘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受聘人员约定最低服务年限。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本次招聘人员为区级公立医院总量控制人员,公开招聘结果报区机构编制部门、人社部门备案,按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管理。

七、招聘纪律

对违反公开招聘考试纪律的应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对招聘工作中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18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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