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重庆渝北区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招聘应届生17人公告(2)

2017-05-25 09:35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重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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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结构化面试(分值100分)

重点考查考生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素质、心理素质、思维能力、个性特长等综合素质。根据该岗位考生专业科目测试成绩按照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若排序到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凡面试比例低于1:2的,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名额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属急需紧缺人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可作为紧缺岗位开考。面试人员无法递减的,考生专业科目测试成绩不低于其他岗位进入面试人员的最低成绩方可进入面试。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由渝北区人力社保局另行通知。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等。分值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以及未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岗位面试成绩未达到7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90分以上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面试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90分以上的,招聘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报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委备案。考试考核总成绩低于70分者,不予确定为拟签约人员。

3.总成绩计算

考试考核总成绩=专业科目测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专业科目测试、面试成绩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面两位小数)。

(四)签订协议

根据拟招聘岗位和数量,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拟签约人选。当场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如有考生本人弃权,则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岗位范围内,在考试考核总成绩70分以上符合条件的考生中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原则上每个岗位只递补一次。

若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按专业科目测试成绩、学历以及大学期间各学科平均成绩高者优先。

就业协议书中须明确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责任。

所有参考人员的专业科目测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考核总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中应聘岗位应具备的其他必备资格条件等,均在考试考核环节结束以后1-2个工作日内在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予以公布。

(五)体检和考察

已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考生毕业后持当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部门发给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于2017年7月31日17:30前到区卫计委人事科报到,并接受资格复审(2017年7月31日17:30后未报到的拟聘用人员,视同自动放弃,并应履行违约责任。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参加体检,体检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并应履行违约责任。

对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人员,由渝北区人力社保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委、招聘单位对其政治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情况、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察,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因考生体检、考察、资格条件复审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出现缺额时,不予递补。公示及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报考人员在体检、考察、公示期间及公示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或主动放弃者,2年内(即2018年至2019年)不得报考渝北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体检、考察均在考生毕业后进行。

(六)公示

经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招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毕业时间、毕业院校、考试考核总成绩、拟聘用岗位等。

(七)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有关程序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经审批同意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完善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福利待遇。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农村户籍人员需办理“农转城”户籍后方可转正;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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