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宁夏医疗事业单位招聘1170人公告(3)

2017-04-12 09:43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宁夏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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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报考免笔试岗位的应聘者,一般通过资格复审后直接进入面试。

  (四)笔试成绩的计算。综合管理类(A类)、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医疗卫生类(D类)笔试成绩为《综合应用能力》(满分150分)与《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满分150分)成绩之和;中小学教师类(D类)笔试成绩为《教育综合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满分300分)考试成绩。

  (五)笔试加分。

  1.回族考生加5分;

  2.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加10分;

  3.烈士的配偶、子女加20分。

  同一报考者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六)笔试最低分数线划定。笔试结束后,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笔试情况划定笔试最低分数线,并按照笔试人数与招聘岗位所招聘的人数从高分到低分按3:1比例(招聘单位另有要求的除外)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笔试成绩(含加分)低于笔试最低分数线者不得参加面试。对生源少或者专业性强的岗位和面向在宁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三项目”服务人员、退役士官士兵招聘的岗位,达不到3:1面试比例的,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和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备案后,可按达到笔试最低分数线以上人员的实际人数直接进入面试。

  (七)笔试成绩将于6月下旬公布,报考者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

  (八)提前面试(先面试后笔试)的岗位,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笔试前两周内组织,并确定参加笔试人员名单。

  六、资格复审

  (一)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招聘资格。

  (二)面试前复审。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收取拟进入面试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件和证明材料,对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取消面试资格。空缺名额从报考同一岗位且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分数线以上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留学人员在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四)资格复审合格的面试人员名单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其公共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资格复审后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填写《2017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应聘者资格复审表》一式两份,应聘者与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留存一份。面试人员资格复审结果报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七、面试

  (一)区直招聘单位面试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单位实施,五个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中组织实施本市及所属县(市、区)招聘单位面试工作。面试方案须提前两周报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面试组织实施部门需提前一周,通过在公共网站发布面试公告并采取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通知取得面试资格应聘者参加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同时做好通知记录。

  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岗位先行面试确定拟聘用人员后,同时兼报特岗教师的,不再参加特岗教师招聘。

  对报考人数较多、专业性强的免笔试岗位,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研究决定采取笔试等方式进行加试,进一步确定面试人员范围。

  (二)面试的方式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和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和岗位的需要,可采取结构化面试、半结构化面试、说课试讲、技能测试及实际操作等方式或两种以上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内容。面试评委不得少于7人,从自治区评委(专家)库中按专业分类抽取,抽取困难的可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调抽取。专业性较强的岗位面试,专业评委不得少于70%。

  (三)面试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性较强的岗位面试专业题分值不低于70%。各岗位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百分制)的,取消招聘资格。

  八、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一)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3)×50%+面试成绩×50%。

  (二)根据考试总成绩,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九、体检

  (一)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纪检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用人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应聘者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五)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申请复检的应聘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六)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该岗位不再递补。

  十、考察

  (一)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负责。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还要对应聘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察中发现因个人品德差、有不良政治或诚信记录、弄虚作假等行为且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在公告发布之日前解除处分或超过处分期的除外),并确有事实依据,经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书面确认的,可取消招聘资格。

  (四)因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该岗位不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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