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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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提高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能。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负责建立本市院前急救系统和医疗救治系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护工作.

  2.3.2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本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且医疗卫生救援任务较重,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3.3现场救援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处置需要和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紧迫性,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送和收治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搞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2.5专家机构

  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负责提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信息处理机制

  3.1信息报告

  3.1.1首次报告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系统。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需医疗卫生救援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过“120”、“110”电话向市卫生局或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组织救援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3.1.2进程报告

  现场救援指挥部、承担相关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每日要向市和区县卫生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情况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4.1.1一般启动条件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Ⅰ级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①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②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③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②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①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②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4)Ⅳ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①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4.1.2特别启动条件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4.2先期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响应的第一责任,要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

  相关医疗卫生救援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派出医救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救援,防止事态扩大;了解并掌握事件情况,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救援情况。

  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3分级响应

  4.3.1Ⅰ级、Ⅱ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卫生部报告,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行动。市卫生局、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卫生部报告有关处置情况。本市Ⅰ级、Ⅱ级相应救援行动接受卫生部的督导,并根据需要,提请卫生部组织国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给予支援。

  区县政府及其卫生部门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市卫生局的指挥、协调下,结合实际,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行动。

  4.3.2Ⅲ级响应行动

  根据本市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Ⅲ级响应行动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

  市卫生局接到较大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有关信息后,要立即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处置情况。

  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配合市卫生局,组织、指挥区县卫生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行动。

  4.3.3Ⅳ级响应行动

  根据本市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Ⅳ级响应行动由区县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卫生部门接到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后,要立即启动区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置,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政府、相关事件处置机构和市卫生局报告有关处置情况。

  必要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指导。

  4.3.4响应级别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响应级别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级别一般由低(Ⅳ级)向高(Ⅰ级)递进,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也可直接跃进。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影响和处置需要,可以决定或变更响应级别。

  4.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4.4.1组织实施

  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市卫生局负责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队伍的沟通与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到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根据相关预案和处置规程,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4.4.2伤员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

  4.4.3伤员转送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医院救治。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拒诊伤病员。

  4.5医疗机构救治

  在本市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实行危重病人急救预报制度,开通院前到院内急救“绿色通道”,收治病员的医疗机构对接收的伤员进行早期处理,对有生命危险的伤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做好救治伤员的统计汇总,及时向现场救援指挥部、市和区县卫生部门上报。对超出医疗机构救治能力的伤员,医疗机构要写好病历,在市或区县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或卫生部门统一安排下,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4.6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市和区县卫生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引发次生或衍生事件。

  4.7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后,各级应急相应行动由对应的领导、指挥机构决定终止。相关机构、部门要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

  5后期处置5.1总结评估

  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行动进行总结评估,并由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5.2信息发布

  市有关部门要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搞好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启动Ⅲ级、Ⅳ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相关信息由市卫生局、事发地区县政府按规定发布。

  6监督管理

  6.1公众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搞好相关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发挥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向居民、村民宣传自救、互救相关知识。

  6.2演练

  各级卫生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确保能迅速实施应急突发公共事件救援。

  6.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医疗卫生救援行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预案管理

  6.4.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审定。

  各区县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相关专项、部门预案中,要明确医疗卫生救援相关内容。

  6.4.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和完善,报市应急办审核。

  6.4.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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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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