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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该司法解释共17条,明确实践中易发、多发,且危害性严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的7种情况,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考虑到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危害性更大,为有效防止其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活动,司法解释明确了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司法解释同时指出,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
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征求意见稿中准备增加规定资格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如果制售假药,受到了刑事处罚,法院就可以判决禁止他从事相关的工作。
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共犯范围。根据司法解释,对提供资金帮助、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要依法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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