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医疗卫生

  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4年3月发布了《关于2014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内容及要求的通知》(食药监人便函〔2014〕31号),对2014年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的大纲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

  请报考人员按照2011年版考试大纲的要求,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2012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的通知》(食药监人函〔2012〕2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司关于2013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内容及要求的通知》(食药监人函〔2013〕18号)和《关于2014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内容及要求的通知》(食药监人便函〔2014〕31号)文件中有关大纲调整的内容进行应试准备。

  (三)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五)报考人员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频道查询成绩及证书发放事宜。

  (六)考试咨询电话:12333。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4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董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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