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基本药物管理相关知识

2018-05-24 17:38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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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大纲终已经全部公布了,那么接下来就是紧张的复习阶段了,好的复习计划、对的复习资料更加有利于考试,华图卓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药事管理与法规相关知识。

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内涵

(一)定义与组成要素

1、基本药物的概念于 “1975年”首次由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小贴士】 我国从1979年开始引入 “基本药物”的概念。

2、2009年《实施意见》基本药物的界定:(1)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2)剂型适宜;(3)价格合理;(4)能够保障供应;(5)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

1.保证群众“基本用药”需求;2.促进社会“公平正义”;3.体现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4.促进“合理用药”,减轻群众负担。

(三)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职能

1.“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2.“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3.“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4.“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

1.遴选原则应当按照:(1)防治必需;(2)安全有效;(3)价格合理;(4)使用方便;(5)中西药并重;(6)基本保障;(7)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

【小贴士】 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

2.基本药物遴选范围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计委、国食药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

(2)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生产品种。

【小贴士】不需要单独论证的是:急救、抢救用药。

(3)不能纳入基药目录VS从基本目录中调出情形:

不能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的范围:(1)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2)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3)非临床治疗首选的;(4)因严重不良反应,国食药监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5)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的情形:(1)药品标准被取消的;(2)国食药监部门撤销其药品批 准证明文件的;(3)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经评估不宜作为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的;(4)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

【关键词】不纳入:频危、保健、首选、不良反应停产。调出情形:取消、撤销、不良反应不适宜、替代。

(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

1.动态管理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2)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3)必要时,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

2.调整的品种和数量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2)我国疾病谱变化;(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4)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5)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

(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构成

1、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概况

(1)2012年版目录除了说明和索引外,分为三个部分:①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②中成药;③中药饮片。

【小贴士】 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317种,中成药203种,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共计520种。

(2)具体分:

类型 分类依据 名称 具体类别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临床药理学 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 抗微生物药、抗寄生虫病药,麻醉药,镇痛、等25个大的治疗类别用药,共317种通用名药品
中成药 功能 药品“通用名称”。 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喉科、骨伤科用药6个治疗大类,共计203种中成药
中药饮片 不列具体品种,颁布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为国家基本药物

2、2012年版目录特点

(1)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有“注释”的除外。【提示】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2)不同剂型同一主要化学成分或处方组成的编一个号。【提示】重复出现时标注“*”号。“备注”栏内标注“△”号表示药品应在具备相应处方资质的医师或在专科医师指导下使用。

(3)品种的规格主要依据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4)目录收录:口服剂型、注射剂型、外用剂型和其他剂型。

(5)目录中的中成药成分中的“麝香”为人工麝香,“牛黄”为人工牛黄。【提示】“安宫牛黄丸”成分中的“牛黄”为:天然牛黄、体内培植牛黄或体外培育牛黄。

三、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

(一)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能

1.“国食药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各省级及以下食药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配送和使用各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具体运行。

3.监督检查

(1)“国食药监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的“评价性”抽验。【小贴士】 加大年度中基本药物的抽验比例,组织开展基本药物品种的再评价工作,并将再评价结果及时通报“卫计委”。

(2)“各省级食药监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的“监督性”抽验工作。【小贴士】每年组织常规检查不得少于两次,至少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进行一次抽验。

(二)质量监督管理要求

1.标准提高

(1)《规定》要求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开展药品标准研究和修订工作;(2)“国食药监局”组织对基本药物的标准逐一进行评估,对同一药品存在不同标准的,按照标准先进性的原则予以统一提高;(3)基本药物的标准“优先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规定》要求基本药物生产企业

(1)应当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用药特点,在确保基本药物质量的前提下,采用适宜包装,方便使用;(2)改变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必须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3)应当对处方和工艺进行自查,针对基本药物生产规模大、批次多的特点,严格按照《GMP》组织生产;(4)“省级食药监部门”应当对生产企业进行处方和工艺核查,建立基本药物生产核查品种档案,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组织生产;(5)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制度。

3.《规定》要求基本药物配送企业:

(1)整合配送资源,发展现代物流,提高药品配送能力;(2)应当严格按照《GSP》的要求,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的管理;(3)对农村、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必须根据药品包装及道路、天气状况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不良因素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4)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制度;(5)“省级食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

4.《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1)必须按照规定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2)零售药店应当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的作用,指导患者合理用药;(3)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制度;(4)“食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1.药品电子监管码样式:(1)凡进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药品目录》的品种“上市前”,必须在产品外标签上加印(加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2)每件药品的电子监管码唯一(“一件一码”);(3)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启用的电子监管码为“20位”;(4)生产企业可根据药品包装大小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A、B.C三种样式中可任选一种)。

       

 2.药品电子监管的基本要求

(1)凡生产、经营《入网药品目录》中药品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入网。

(2)《入网药品目录》中的品种“上市前”,必须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统一表示的药品电子监管码。

(3)凡生产列入《入网药品目录》药品的企业,药品注册申请与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续同时办理

(4)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如需经营《入网药品目录》药品的,同时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与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续并配备药品电子监管码采集设备;

(5)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如需经营《入网药品目录》药品的,应完成入网和相关设施的配备,并同时利用网络进行数据报送。

(6)对列入《入网药品目录》的药品品种,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销售。

(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伪造和冒用药品电子监管码。

3.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

生产基本药物品种:中标企业 应2011年3月31日前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
2011年4月1日起,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
未中标 电子监管工作,要按照国食药监局的部署逐步完成。

4.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进展

(1)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建设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药品追溯体系。

(2)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调整为“药品追溯体系”,强调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责任主体,建立药品追溯体系。

四、基本药物采购管理

(一)总体思路

1.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2.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3.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4.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提示】基本药物的采购,实行:分类采购和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

(二)主要措施

1.实行药品分类采购:

基本药物类型:(1)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2)部分专利药品、生产药品;(3)用量小、临床必需、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4)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

采购方式:1、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方式;2、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方式;3、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4、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方式;5、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提示】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2.开展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品种开展定点生产

(1)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各级公立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应优先”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

(2)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所划分的区域,直接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上挂网销售相应品种。

采购单位 采购方式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应委托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按照统一价格,从定点生产企业集中采购、集中支付货款
公立医院 优先按照统一价格从定点生产企业采购相应品种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采购使用定点生产品种

3.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1)基本药物采购要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2)坚持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

【解释】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企业同时投两份标书。

【提示】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

(3)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采购机构根据供货主体和实际情况,合理设计本省(区、市)的具体招标办法。

(4)采购机构确定供货企业后,供货企业要将拟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级食药监部门”备案。

4.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通知》精神:药品由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提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发改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通知》

(2)其中特殊规定:

①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②专利药品、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③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五、国家基本药物的报销与补偿

(一)国家基本药物的报销

1.基本药物 “全部(100%)”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

【小贴士】报销比例 “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2.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都已经囊括了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全部品种

3.意义:是基本药物成为 “公共产品”的标志之一,是全民“公平获得”基本药物的重要保障。

(二)国家基本药物补偿规定

1.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2.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模式(1)收支两条线;(2)多种渠道,多头补偿;(3)以奖代补; (4)政府全额补贴。

【小贴士】奖补资金遵循 “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鼓励先进”的原则分配。

【小贴士】政府全额补贴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按照“15%”的药品差价或者按照“上年度药品销售利润”为基数进行补偿

六、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

1.政府举办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100%)”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2.其他各类医疗机构首选基本药物并达到一定规定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3.所有零售药店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

4. “卫生部门”制订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

5. “医疗机构”要按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6.促进基层医务人员合理用药。

【提示】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

7.建立健全以 “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

8.推行临床路径管理,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落实处方点评、抗生素使用、辅助用药、耗材使用管理等制度。

9.加强中药饮片合理应用监管,建立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

10.建立对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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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凌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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