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执业药师卫生法规:药品管理立法

2016-07-12 14:30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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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管理立法

  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

  ①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

  ②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

  ③人们应当或者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法律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

  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特别程序制定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

  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药品管理法》。

  行政法规 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例如,国务院令第360号发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地方性法规 是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适用范围,也就是法律规范在空间上、时间上和对人的效力问题。

  法律效力的层次可以概括为*:(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在同一位阶的法之间,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法律后果。包括*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我国药品管理法律体系:药品管理法律体系按照法律效力等级依次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法律

  密切相关的法律主要有2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有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告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等。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药品管理行政法规主要有10部,包括《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戒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

  药品管理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

  药品管理现行有效的主要规章有20多部,包括《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等。

  我国药品管理的法律关系

  主体

  国家机关:一是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内部的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机构和组织: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行政法律关系、服务关系、管理关系。

  公民个人(自然人):可分为特定主体和一般主体。特定主体主要指药学技术人员,他们因申请执业资格,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因承担药学服务,同所在单位形成内部的管理关系,并同患者形成医患关系。一般主体指所有的公民,他们因需求药品和药学服务而与提供药品和药学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形成医药卫生服务关系。

  客体

  药品:这是药品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主要客体。

  人身:药品管理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因用药造成伤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提供药品的主体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精神产品:例如新药、新产品的技术资料,药品标准等都属于这一范畴。

  三、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许可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

  1.法定原则 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公)

  3.便民和效率原则 应当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信赖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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