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19乌审旗招考医疗卫生专业技术服务人员50人公告(2)

2019-07-15 13:52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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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岗位招考计划数与报考人数比例达到1:3方可开考。报考人数未达到3人的取消该岗位招考计划,报考人数达到3人以上,但未达到招考计划3倍的,按比例压缩该岗位招聘计划。取消或压缩后的招聘计划根据紧缺程度调整到其他岗位,具体调整岗位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三)笔试

1.笔试以闭卷的形式进行,满分为100分。笔试提供蒙汉两种文字试卷。选用汉文试卷的用汉文作答,选用蒙古文试卷的用蒙古文作答;不按规定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

2.政策性加分。

(1)内蒙古主体少数民族(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考生在笔试成绩加权前加2.5分。

(2)乌审旗户籍考生在笔试成绩加权前加3分。

(3)同时符合以上两项加分条件的,累计加分。符合照顾条件的应聘者须在报名时提供相关证明,报名结束后提供无效。

(四)资格复审

1.按招考岗位与参加考试人数1:2的比例,根据笔试总成绩(笔试原始成绩+政策性加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最后一位出现并列时,同时进入资格复审)。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持《乌审旗2019年公开招考政府购买医疗卫生专业技术服务人员报名表》、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含学历学位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乌审旗在职在岗的嘎查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如无学历学位电子注册备案表需携带学籍档案原件参加资格复审。

2.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对审核不合格者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3.因资格复审不合格、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资格复审等情况致使面试名额空缺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并由招考考务工作组电话通知递补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考生需保持联系方式畅通,由于考生联系方式不畅通而造成的考试延误责任自负。

4.经资格复审及递补后仍达不到面试比例的,核减相应岗位招考人数;核减后仍达不到面试比例的,取消该岗位招考计划。

(五)面试。资格复审通过人员进入面试环节。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采取实践技能考核的形式进行。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六)考察体检。

1.考察。依据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由高到低按照岗位招聘人数与考核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考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考察由招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主要从拟聘人员遵纪守法、道德规范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

2.体检。体检医院为乌审旗人民医院,费用自理。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考生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考核体检不合格人员通知本人取消拟聘资格,空缺名额按报考岗位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考核;考核合格人员进入公示。

(七)公示及聘用。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按相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五、相关待遇

1.本次招考录用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予以聘用,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享受事业单位同级同类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招考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在合同约定服务期八年内不得离开医疗卫生一线或调离乌审旗卫生系统,否则予以辞聘,并且列入个人诚信档案。

3.本次聘用政府购买医疗卫生专业技术服务人员试用期满后,1年内未取得相关执业证书者解除聘用合同。

六、其他

(一)考试成绩、拟聘人员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对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录用资格;对违反招考纪律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聘用人员必须按照招聘岗位服从安排,对不服从岗位安排的聘用者将取消聘用资格。

(三)本次招考不指定复习范围和考试参考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招考单位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四)公开招考期间有关成绩公布、信息发布等事宜,将在乌审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wsq.gov.cn)上发布,请报考者及时登陆网站查询。

(五)本方案由乌审旗公开招考政府购买医疗卫生专业技术服务人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乌审旗公开招考政府购买医疗卫生专业技术服务人员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卫红、尚英 7581829 (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监督举报电话:

0477-2248304(旗纪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

0477-7582193(旗纪委派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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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uhai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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