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云南红河州计生委招聘8人公告(第二批)(2)

2018-02-01 14:05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华图教育

  云南卫生人才网发布招聘信息:2018云南红河州计生委招聘8人公告(第二批)(2)。更多云南医院招聘信息,医疗事业编考试试题,请点击中国卫生人才网华图医疗卫生人才网医疗卫生考试培训咨询电话:400-601-9999。

  3.报名资格审核

  由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招聘公告和岗位条件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对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组织考试

  (1)考试方式:本科学历的采取笔试和结构化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采取面试方式进行考核。其中笔试内容包括医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面试内容包括心理健康程度、逻辑思维能力、应急反应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求职动机与拟聘职位匹配性、仪容仪表等。

  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方式考核的,先进行笔试,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数1:3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实际参加笔试人员全部进入面试;只采取面试方式考核的,报名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全部进入面试。

  (2)成绩计算:采取笔试和结构化面试相结合方式的,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100分)×60%+面试成绩(100分)×40%;只采取面试方式的,面试成绩即为其考试总成绩。其中面试成绩按招聘小组考官评分求出平均分计算。总成绩满分为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考试具体时间及其他事宜现场通知。

  (三)签订就业意向协议

  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在最低合格分数线上,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并现场签订就业意向协议。其考试总成绩达不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确定为进入资格复审人员签订就业意向协议。如自愿放弃签订就业意向协议,按照同岗位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校园现场招聘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四)成绩公示

  考试工作结束后,考试总成绩由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审核并报红河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后,报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公示。考试成绩在“红河人才网”公示。

  (五) 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1.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由红河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负责。资格复审时考生必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

  2.体检。体检由红河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组织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体检。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16年12月30日修订)及相关规定执行。

  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3.考察。考察的重点是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与报名时填报情况不符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予聘用。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

  对资格复审、体检、考察不合格者,以及自愿放弃资格复审、考察、体检的,按照同岗位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每个环节只递补一次。

  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时间和相关事宜在“红河人才网”另行公告通知。

  (六)拟聘人员公示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在“红河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因出现问题或个人放弃有岗位空缺的,如该岗位在签订就业意向协议、资格复审和体检、考察环节未出现过递补的,可进行一次递补;如该岗位在签订就业意向协议、资格复审和体检、考察环节已经递补过的,不再进行递补。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七)办理审批手续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报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办理审批手续,下发聘用通知;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公示期内有反映且相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

  审批手续原则上于2018年8月31日前基本完成。

  (八)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通知下发后,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材料报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聘用和管理

  (一)聘用后按现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新聘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纪律

  (一)对违反招考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

  (二)遵守回避规定。工作人员与应试人员有直系血亲关系、夫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三)遵守考试纪律,保守工作秘密,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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