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广东韶关南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属事业单位招聘28人公告(2)

2017-10-30 10:50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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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考生承诺书(附件3,须本人签名,1份);

  5、港澳学习、国外留学人员必须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复印件;

  6、须征得工作单位及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报名时出具工作单位及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报考书面证明。不如实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取消报考资格。

  (四)资格审查

  经审核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方可报名。参加招聘的人员须诚信报名、诚信考试。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报考多个岗位的,取消报名资格。

  2、定向生、委培生须出具所在院校和委培(定向)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材料。报考人员均须于报名截止之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执业资格及职称证书。港澳台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方可报考。

  3、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4、根据用人需求,按照《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7版)》(附件4)和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附件5)进行专业设置。报考人员应按专业目录中的名称和代码选择相对应的岗位报考,如所学专业为目录中旧专业名称的,按照旧的专业名称报考。旧专业后面注明“部分”的,征询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考。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按所获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

  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职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资格审核时提供毕业证书、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教务处盖章)、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

  5、我市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不属本次公开招聘对象。

  六、考试

  1、考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由南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进行。面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考生于2017年12月7 日- 12月8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到南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事监察股(地址:南雄市林荫西路13号卫计局二楼,联系电话:0751-3822253 )领取准考证。

  面试工作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2、面试以100分为满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能进入体检和考察环节。具备考试资格的考生须作出不主动放弃聘用资格及若被聘用,保证按时报到的承诺。违背承诺者将记录在案,且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3、考试成绩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3位。如同一岗位考生成绩相同的,则按照面试主评委给分高低顺序确定名次。考试成绩和体检对象名单在招聘公告发布网站公布。

  七、体检

  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岗位招聘人数从考试成绩合格考生中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如出现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可依次递补体检人选。

  体检工作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八、考察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考察人选,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其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并通过查阅个人档案等方式核实其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考察不合格或者放弃聘用的,可依次递补考察人选。

  拟聘用考察人员未在南雄市卫计局要求的时间内提供考察材料,或不主动办理个人档案调动手续的,视为放弃考察资格。

  九、公示与聘用

  (一)对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统一在招聘公告发布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由南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分配。

  (三)聘用人员应承诺在聘用单位服务5年以上(按照本次招聘岗位表(附件1)的具体要求)。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十、递补聘用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从考试成绩合格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拟聘人员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不再递补。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

  (二)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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