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海西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考聘27人公告

2017-10-27 14:33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华图教育

  青海卫生人才网发布招聘信息:2017青海西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考聘27人公告。更多青海医院招聘信息,医疗事业编考试试题,请点击中国卫生人才网华图医疗卫生人才网医疗卫生考试培训咨询电话:400-601-9999。

  由华图医疗卫生人才网为您整理,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6号令)和3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80号)中《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核聘用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西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考核聘用27名卫生计生专业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程序

  此次公开招聘范围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信息、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考核测评、体检、组织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进行。

  二、招考岗位和报考条件

  招考岗位、资格条件见招聘计划表。

  三、报名方式和时间、地点

  考核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网上公告时间:2017年10月24日至10月30日;报名时间为:2017年10月30日9:00时—2017年11月1日12:00时;准考证领取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下午15:00时­­­—18:00时。

  符合条件的考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医师资格证、任职资格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照片2张,到所报单位进行现场报名。报名地址:

  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互助巷3号眼科楼七楼人力资源部

  联系人:郭老师 联系电话:0971-7914302

  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892号行政楼二楼人事科

  联系人:邓老师 联系电话:0971—5130018转2067

  西宁市中医院: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经一路20号市中医院门诊六楼医院办公室

  联系人:田老师 联系电话0971-6141306

  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将随时取消招聘资格。

  四、考核测评

  考核测评时间为2017年11月2日,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主要测评应试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内容按照专业技能考试(占70%)、综合素质测评(占30%)方式进行测评,分值100分。考生按同岗位、同专业分组。考核人员抽签确定先后顺序。考核结束后及时汇总成绩,当场宣布成绩。

  五、公布成绩

  此次考核聘用岗位不设开考比例,聘用单位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拟聘人选。招聘岗位数与参加考核测评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测评成绩在60分以上的考生方可进入体检环节。

  六、体检

  体检由市卫计委负责,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体检检测项目、标准及操作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规定进行。因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进入考察资格,空缺岗位按照该岗位的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七、组织考察

  考察工作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审查外,要突出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散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聘用资格。

  八、公示

  对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过(本委网站)向社会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市人社局办理聘用手续。

  九、聘用事宜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市人社局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历届毕业生,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者试用期为三个月;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十、其他事项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报考的人员。

  (二)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服务年限未满5年(包括试用期)的不能报考,服务年限已经满5年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及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现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合同期限,报考前应当征得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此次招聘,未能提供或出具书面证明时间在11月1日之后的将取消招聘资格。

  (三)招聘岗位的专业类别划分可以参照《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以及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执行。以上专业目录未列入的各类新专业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经招聘机关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四)《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与报考学科一致或相近的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在高等院校所学的辅修专业,不作为报考岗位的所需专业。考生的学历证书都要在教育部“学信网”统一验证。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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