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湖南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招聘37人公告(2)
2017-08-25 14:50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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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程序。
考察由张家界市卫计委、张家界市人民医院组织实施。考察应当组成2人以上的考察组,采取查阅档案、实地调查、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等方式进行。考察的重点是报考人员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考察结束,由考察组填写《张家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表》(见附件3)。
同时,考察组要认真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招聘岗位报考职位要求的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效,是否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对原已就业的应聘人员,在考察时本人应当提供原服务单位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证明。否则,不予聘用。
(三)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递补
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应聘人员,不予聘用。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根据空缺名额,经张家界市卫计委审查并报张家界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按照应聘同一岗位考试综合成绩和体检结果,可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得超过两次。
六、公示、聘用及聘后管理
经张家界市卫计委、张家界市人民医院集体研究,按考试、体检、考察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张家界市人社局审查。审查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由张家界市人社局在其官方网站统一组织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按规定程序填报相关表册,经张家界市卫计委审核,报张家界市人社局批准后,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反映的,由张家界市卫计委、张家界市人民医院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张家界市人社局审定。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
新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由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办理工资手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要求,聘用在相应的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组织监督
(一)加强领导。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卫计委和市人民医院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聘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加强监督。严格按人事部令第6号、湘人社发〔2011〕45号、张人社发〔2014〕70号及本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纪律规定,对违反公开招聘程序和纪律规定的人员,要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要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八、特别提示
(一)报考人员参加笔试、面试和体检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原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笔试、面试和体检。
(二)报考过程中有关此次招聘调整、补充等事项,均在湖南卫生计生人才网、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和张家界市人民医院网公告,请报考人员密切关注。
(三)报考人员报名时须留下可靠的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否则,因无法与报考人员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四)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九、报考服务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一)招聘政策、报名及考务咨询电话:
市人民医院人力资源部:0744—8231645。
(二)监督举报电话:
市人民医院监察部:0744—8228362.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按国务院令第652号、原人事部令第6号、湘人社发〔2011〕45号和张人社发〔2014〕70号执行。
原标题:2017年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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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医院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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