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赴北京重点院校招聘实施方案
2017-05-20 14:04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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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赴北京重点院校招聘实施方案,报名时间:2017年5月25日 9:00---17:00,报名地点:北京大学医学部跃进厅4层会议厅。
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病研究所)创建于1980年,隶属于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一所集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保健、康复、社区服务于一体的三级甲等专科医院,是山西医科大学教学医院(山西医科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是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医院床位编制800张,设有临床、医技科室 29个,行政职能科室16个。现有职工1000余人,其中有博士学位者11人、高级职称人员111人、博士生导师2人,硕士生导师17人;4名主任医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山西名医2人;7名山西省学术技术带头人;3名山西省“百人计划”人选。医院心内科是“ 国家临床重点建设专科”及“山西省医学重点学科”;心导管室是国家卫计委冠心病和心律失常介入诊疗培训基地,是省卫计委心血管病介入诊疗质量控制部;心外科、影像科是“山西省医学重点建设学科”。为满足我院综合发展的人才需求,不断提升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现诚邀医学高端人才、名校博硕士加入我们的团队,待遇从优。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具备招聘岗位所需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和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能够熟练掌握应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实践操作技能。
3.硕士主要面向2016、2017年毕业生招聘,急需紧缺岗位、博士、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招聘计划、岗位及要求
经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本次省外招聘我院设置招聘岗位5个(招聘计划及岗位信息详见附件)
招聘方案经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审核批准后,在省卫生计生委或本院官方网站发布招聘信息。
在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监督指导下,医院组织相关专家,赴北京重点院校现场招聘。面试评委组成员不少于5人,本院评委人数不超过1人。
三、招聘时间和方式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方式。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所学专业必须与所报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必须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属在职人员应聘的,须征得原工作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一)招聘时间
报名时间:2017年5月25日 9:00---17:00
报名地点:北京大学医学部跃进厅4层会议厅
(二)资格审核
应聘人员需携带个人简历、2张近期免冠一寸彩照、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未毕业学生需持学生证)、学位证书、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学分成绩证明等其他有效相关个人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招聘现场审核、确认。
应聘人员要对自己所提供证件的真实性负责。逾期未进行资格审核、现场确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四、考试
(一)博士(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招聘考试
面试内容包括学术汇报(包括个人介绍、学习经历、科研成果等)、综合素质等。面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最低合格线为60分。
(二)硕士招聘考试
(1)我院专家组将应聘者简历信息汇总后综合考量应聘者的学历背景、工作经历、临床技能、科研成果、发展潜力和学分成绩等因素进行初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最低合格线为70分。
(2)参加复试人员数与岗位数比例达到5:1的岗位,可增加笔试环节。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笔试采用百分制,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如比例不达5:1,经初试后直接进入复试。
(3)复试采用答辩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专业学习、基本素质等综合素质情况。复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最低合格线为60分。
(4)面试后任何环节因任何原因出现空缺的岗位,一律不予递补。
五、体检与考察
体检与考察工作由医院具体组织实施。
体检对象按笔试和面试权重相加后的综合成绩排序,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作放弃体检资格。体检在三甲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并经组织实施体检的单位同意后,在另一同级医疗机构组织复检,遇到疑难问题,需要组织会诊时,承担复检的医疗机构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诊,做出结论。招聘单位在收到复检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六.聘用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经查属实的,取消拟聘人员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报省人社厅办理相关手续。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3至6个月。初次就业的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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