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重庆渝中区卫生单位招聘22人公告(2)

2016-11-12 09:18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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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专业技能测试)。各岗位拟招聘人员数与报名人数须达到1:3比例,如达不到规定比例,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数,无法递减的,取消该岗位招聘。其中,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的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1.笔试。通过闭卷考试综合基础知识(含专业基础知识)进行。分值为100分,成绩达到60分为基本合格线。

2.面试(专业技能测试)。在达到笔试成绩基本合格线的人员中,按照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若排序到最后一名面试人员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名额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无法递减的,取消该招聘岗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的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或专业技能测试的方式进行,分值为100分,面试分数为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若某一岗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还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面试最后结果为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不得确定为签订就业协议人选。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专业技能测试)成绩×50%。

五、体检和考察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以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同一招聘单位同一招聘岗位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人员。进入体检最后一名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上述成绩相同,则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员。

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9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等组织实施,体检医院按照《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和《关于调整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6号)要求确定。国家对体检政策有新规定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社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不再组织二次复检。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社局、区卫计委和招聘单位对其政治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察,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复检)资格。

因体检不合格、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考察或资格复审不合格出现的缺额,不予递补。

六、公示

按规定确定为拟招聘人员的,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招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毕业院校、专业、招聘单位、拟聘用岗位、考试总成绩、符合聘用岗位的其他条件等。

七、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按有关程序报区人社局审批。经审批同意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完善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期内。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在渝中区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未满服务年限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按照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报考人员如在体检、考察、公示期间及公示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或放弃者,3年内不得报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公开招聘(录)考试。

八、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肃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本简章由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渝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023)63765139、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3)63765136。

原标题:渝中区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附件:点击下载

渝中区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017年应届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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