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辽宁省卫计单位招聘169人公告(2)
2016-09-06 09:34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辽宁省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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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格审查
笔试后将由各招聘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在笔试成绩公布时同时发布。应聘人员须按照填写的报名信息如实提供身份证、中专或本科及以上各层次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2016年毕业生在资格审查时须同时提交学生证和学校推荐意见书(已拿到学历、学位证的考生可以不提供)。审查中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资格审查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招聘计划1:3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4.面试
(1)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实际工作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2)面试时间及相关要求通过报名系统另行通知,请考生按通知要求登陆报名系统查询面试时间及地点,打印面试准考证,并在准考证指定位置粘贴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面试时间、地点、面试形式详见面试准考证。面试时,考生必须携带面试准考证、身份证。面试准考证经监考人员当场核对无误后统一收存,不再退回考生。
5.权重总成绩计算
权重总成绩满分为100分,应聘人员的总成绩按照笔试、面试成绩权重5:5计分法计算,即权重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
三、体检、考察
依据岗位总成绩排名,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于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考察工作重点对应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复查报考人员资格。考察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当出现空岗的情况时,可以由面试合格人员按综合排名依次递补。
四、公示和聘用
体检和考察合格后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用人单位为公示无疑义的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五、有关政策
1.在招聘考试期间,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将被视为自动弃权。
2.笔试考务费100元/人。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复印件),报名考试截止日期前到省医院发展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
六、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广泛关注。招聘过程将始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七、其他
在招聘考试期间,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报名系统的通知公告,并确保通讯畅通。考生在报名期间如有疑问,请向各招聘单位咨询,咨询电话详见《2016年辽宁省卫生计生委直属(部分)事业单位招聘非事业编人员岗位计划信息表》。
监督举报电话:024-81082811。
附件:2016年辽宁省卫生计生委直属(部分)事业单位招聘非事业编人员岗位计划信息表
辽宁省医院发展中心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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