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海西州单位和机关工勤医疗岗位招聘130人公告(2)

2016-04-18 15:40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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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面试

  笔试结束后,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笔试总成绩并列的考生可一并进入面试环节。

  1、招聘岗位(含卫生)采取结构化面试;教师岗位采取说课(其中,海西州职业技术学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汽车运用技术等教师岗位采取“说课+实际操作”方式进行,说课占面试总成绩的60%,实际操作占面试总成绩的40%,思想政治教育、数学、英语等教师岗位采取说课方式进行)。

  2、面试结束后,公布总成绩,依据总成绩高低按照岗位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员。招聘岗位数与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面试成绩在60分以上的考生方可进入体检环节。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及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

  (五)体检考察

  进入体检范围人员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因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察工作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审查外,要突出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散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和海西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报考人员在体检、考察、公示期间主动放弃或公示无异议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将影响今后参加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四、其它事项

  (一)在职在编人员须知

  具备公务员身份人员报考的,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不能报考。服务年限已经满5年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及地区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报考的,应当严格履行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合同期限,报考前须征得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

  上述人员在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组织人社部门)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未能提供规定时间内同意报考证明材料的将取消其招聘资格。

  (二)加分条件

  根据有关政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在青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 (含“青南计划”志愿者)、 “三支一扶”、“特岗教师”以及教育和卫生见习岗位计划(仅限乡及以下学校、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见习岗位人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对父母有一方现在省内六州工作(含已在六州办理退休手续的)或父母有一方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子女,在笔试总成绩中加分。其中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临聘教师报考县(市、区)及以下中小学教师岗位的,笔试总成绩加5分。以上加分分值累计不超过5分。退役士兵、各类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加分条件。

  在本省(海西州)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等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团省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认定。服务期满的四类人员,可凭服务证加分。

  教育和卫生行业见习岗位人员在基层服务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由用人单位、县(区)和市(州)人社、教育(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附各地区招聘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总成绩并列的处理

  如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员;笔试成绩并列的,按综合应用能力科目成绩高低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员;综合应用能力科目成绩并列的,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考核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

  (四)时间认定

  1、毕业时间认定: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可参加此次报名考试。

  2、户籍时间认定:符合本省(海西州)户籍条件的考生,在本省(海西州)落户时间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

  3、年龄时间认定:考生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年龄要求为45周岁以下的,出生日期应为1970年4月19日以后出生的;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的,出生日期应为1980年4月19 日以后出生;年龄要求为30周岁以下的,出生日期应为1985年4月19日以后出生)。

  4、基层服务时间认定:在青海省(海西州)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等项目的考生服务年限时间截止到2016年4月30日。

  5、工作经历是指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后工作的时间,截止到2016年4月19日。

  (五)学历认定

  《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岗位专业,在高等院校取得的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岗位的所需专业。招聘岗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若学历在“学信网”无法验证的,考生要提前联系毕业院校解决或直接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网上学历认证。结业生和肄业生不能视为合格学历。

  招聘岗位的专业类别划分参照《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以及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执行。以上专业目录未列入的各类新专业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经招聘机关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六)卫生岗位报考须知

  1、根据(青政办〔2016〕32号)文件精神,对报考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院临聘人员、医改期间实行同工同酬的人员,且报名前仍在岗的,报考年龄放宽到45周岁。

  2、西医临床岗位、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中的临床医学专业,不包括临床医学(藏医学方向、预防医学方向)的专业。临床医学(藏医学方向)专业可报考藏医学专业。

  3、医生岗位未取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及护理岗位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考生,应当具备参加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

  4、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国卫医发〔2014〕11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7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6、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聘人员,是指2011年4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招聘医务工作人员的通知》前全省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已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其中省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岗的临时聘用人员限定为2012年6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的意见》前已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以及上述文件下发后,由省人社厅或各市州政府审核同意后招聘的医院临聘人员。“医改期间实行同工同酬的人员”是指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列入改革范围的公立医院通过竞聘上岗后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的非在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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