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凉山州卫生单位招聘30人公告(2)
2016-04-14 09:15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凉山州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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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试
本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各招聘单位规定的笔试总成绩所占比例以及面试成绩所占比例详见《一览表》。
(一)笔试
1. 笔试科目:各岗位笔试科目详见《一览表》,每科的卷面满分为100分,分别占笔试成绩的50%。
2. 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2016年5月14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3. 笔试成绩公布
(1)笔试成绩于2016年6月8日在考生之家(http://bm.e21cn.com)上公布。由于阅卷工作是采用计算机阅卷,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原则上不受理考生查分申请。
(2)笔试折合成绩和加分后的笔试总成绩由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公示。
4. 政策性加分
凡符合下列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须于2016年5月11日—5月13日携带有关材料到各主管部门(招聘单位)进行审核加分。逾期未交或在主管部门(招聘单位)规定时间内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责任自负。加分结果由各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公示。
(1)少数民族报考者加1分。
(2)退役大学生士兵(指入伍时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入伍时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在校在读生,且具有两年以上服现役经历并按规定办理了退役手续的退役士兵),加2分。在此基础上,被部队团级(含)以上机关评为优秀士兵或荣立三等功奖励的,另加2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另加4分。上述加分项目可累积计算,但最高不超过6分。在服现役期间受过处分的人员,以及具有两年以上服现役经历退出现役复学、报考时尚未毕业的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不享受加分政策。
(3)参加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每服务满1周年,加2分。
(4)国家和省“三支一扶”计划的志愿者服务人员,服务期满且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每服务满1周年,加2分。
(5)“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 服务期满且经县级组织、人社部门考核合格的志愿者报考事业单位的,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每服务满1周年,加2分(通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已被转聘为正式教师的不再享受该项加分政策)。
(6)2007年以来全省从高校毕业生中统筹选聘到村(社区)任职、并与县(市、区)人事部门签订聘用合同、在村(社区)任职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每工作满一周年,加2分,被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评为优秀的(非年度考核优秀)另加3分。
以上加分项目可累计计算,但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相同类型的加分只计算最高项。凡享受加分政策(含少数民族加分)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不再享受该项加分政策。在编在职或曾任公职人员,加分须提供录(聘)用时未享受加分的证明(证明由组织人事部门开具)。加分须提供以下材料:
少数民族加分人员须提供: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退役大学生士兵加分人员须提供:1.本人有效的《退出现役证》;2.专科及以上毕业证;3.《优秀士兵证》和有关奖励证书(证章);4. 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5.准考证。
服务基层项目加分人员须提供:1.服务地所在县(区)以上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部、教育局、人社局、团委)出具的服务期限证明;2.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3.协议书或服务证;4.年度考核登记表;5.县区以上组织人社部门评优表彰的证书或文件;6.准考证。
以上材料是证件的审原件收复印件,开具的证明材料收原件。
(二)面试
面试由各主管部门(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事宜详见面试公告和《面试通知书》。
1. 确定面试入围资格复审人员。
根据各岗位报考者笔试总成绩和招聘名额,从高分到低分按3:1比例(专业性特别强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放宽到2:1)确定面试入围资格复审人员。若笔试总成绩相同,以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员;笔试成绩相同的,以《公共基础知识》(或《医学基础知识》)从高到低确定面试人员,若成绩仍然相同则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的全部进入面试。实际参考达不到面试资格复审比例的岗位,该岗位的笔试人员全部进入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全部进入面试。
2. 面试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由各主管部门(招聘单位)负责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及人员名单另行公示。
面试入围人员请按照规定的时间携带以下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资格复审:
(1)《报考信息表》2份(在考生之家上自行打印,报名时上传的照片须在表上清晰完整显示);
(2)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学位证(有学位要求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2002年以后毕业的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点击“学历查询”后,按网页上相关提示打印含有二维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尚未取得毕业证、学历证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可凭发证单位的证明进行资格复审,但证明材料中所列资格条件必须包含报考岗位需审核的内容。
(4)户籍证明原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和复印件各1份;
(5)在编在职人员须提交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属县、乡级单位的还需县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报考证明)。
(6)其他与报考条件相关的材料。
在主管部门(招聘单位)规定时间内不补齐证明材料或逾期不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责任自负。
因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报考者自动放弃等原因产生的岗位空缺,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1次。因递补取得复审资格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打印《准考证》时所留联系电话直接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资格审查。
面试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须按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缴纳面试费80元,已缴费人员由各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制发面试通知书。
3. 面试时间及地点:面试的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面试当日,面试人员持准考证、面试通知书、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按面试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准时到面试考场候考。未按规定时间到考场候考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由此出现的面试名额空缺不再递补,面试正常进行。
4. 面试成绩公布。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报考者本人签字确认。
面试工作结束后,由主管部门(招聘单位)于面试后3个工作日内公布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考试总成绩(含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及排名)。
(三)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
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50%+《公共基础知识》
(或《医学基础知识》)×50%
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政策性加分)×笔试总成绩所占比例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面试成绩所占比例
五、体检
(一)体检人员确定
根据招聘名额,按照报考者考试总成绩,由各主管部门(招聘单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若考试总成绩相同,以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体检人员;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体检人员;笔试成绩相同的,以《公共基础知识》(或《医学基础知识》)由高到低确定体检人员(以下递补程序均按此进行)。
(二)体检标准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
(三)体检时间和地点
体检由各主管部门(招聘单位)组织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时间、集合地点等由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公布。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四)复检及递补
招聘单位或报考者应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的要求,在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上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进行复检;在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上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考生在上述项目未达合格标准的,应在完成复检后离场。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主管部门(招聘单位)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聘用资格并按考试作弊处理。
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缺不再递补。因体检人员自动放弃出现的空缺,须经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同意后方可按程序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2次,若无递补人员则不再递补。
六、考核
各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人岗相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再次进行核对,作出考核合格与否的结论,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招聘资格。因考核不合格和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须经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同意后方可在进入面试人员中按程序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2次,若无递补人员则不进行递补。
七、公示
拟聘用人员由各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等情况研究确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准考证号、学历、专业、毕业院校、原工作单位、考试总成绩、排名等,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问题的不予受理。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被公示人拟聘用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一经核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拟聘用或聘用资格。公示期间和公示后因被公示人弃权或被举报查实取消资格等出现的空缺,经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同意后方可在进入面试人员中按程序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2次,若无递补人员则不进行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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