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出台被监管人员将纳
2015-05-11 13:52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甘肃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张芳芳)近日,省公安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台的《甘肃省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指出,将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纳入社会医疗卫生工作体系。确定同级医院派驻医护人员承担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关押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不足1000人的设置“卫生所”。
《方案》要求,监所门诊部应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检查室、生化室、病房等功能用房,卫生所应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等功能用房;医疗设备配备应当符合公安部、原卫生部联合制定的《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门诊部至少配备6名医师、5名护士、1名医技人员,卫生所至少配备3名医师、2名护士。关押量小于500人的看守所卫生所至少配备2名医师、1名护士。医护人员定期轮换,保证24小时有医护人员在监所开展巡诊、治疗工作。
《方案》要求,看守所在协作医院设置专用病区或病房,建立被监管人员入院就医“绿色通道”,确保及时收治患重大疾病被监管人员。与看守所相邻的拘留所可与看守所共享医疗资源;无法实现医疗资源共享的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参照看守所医疗卫生专业化运作模式开展工作。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基本医疗费、住院费、大病救治费等由公安机关协调财政部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派驻医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由协作医院承担,由公安机关协调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
《方案》强调,截至2016年10月底,全面完成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工作,届时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将组织验收。
(编辑:S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