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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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日前出台《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明确,医师多点执业,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其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并将在医师多点执业的基础上,探索实行重点或紧缺医技人员自由执业。《办法》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第一执业地点在浙江省区域内,具有浙江省人社部门核发的副主任医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临床、口腔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及从事急救(诊)医学、放射、超声和病理诊断等重点或紧缺专业具相应专业主治医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执业医师,允许在浙江省区域内任一医疗机构内执业,无需办理多点执业登记手续。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允许所聘医师在法定工作日每周安排一天用于多点执业;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发生不良执业或违规违纪行为的,所在医疗机构需在行为发现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该主管部门应向医师第一执业地点主管部门通报;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纠纷时,由发生医疗纠纷的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处理。

  《办法》规定,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须一致;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的专业名称须相符。多点执业医师与拟多点执业地点应签订聘用协议,协议应包括在多点执业地点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执行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等相关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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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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