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执业药师卫生法规:疫苗管理
2016-06-28 11:13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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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的管理
1.疫苗的界定与分类
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即: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
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
接种第一类疫苗是免费的,其费用由政府承担;接种第二类疫苗是收费的,其费用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
2.疫苗流通管理*
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 *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未取得疫苗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须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①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②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③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申请的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査;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
取得疫苗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査、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3.疫苗供应与销售要求*
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应当依法与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
②第一类疫苗分发至接种单位采取逐级分发形式,特殊情况时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将第一类疫苗分发至接种单位。 *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第一类疫苗分发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第二类疫苗的销售和供应*
(1)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销售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
(2)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疫苗购销证明文件
(1)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上述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
(3)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4.疫苗冷链管理要求
5.疫苗的监督管理: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的处理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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