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卫生法规:处理医疗事故相关法规
2016-05-25 14:49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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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卫生人才网为您整理相关考试内容。
根据该条例规定,符合以下四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
(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三)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
(四)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了上述四个方面,才能够构成医疗事故,同时,该《条例》又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做了明确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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