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析疫苗预防接种制度考点总结药事管理与法规

2015-10-10 17:26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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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笔试往往考查一些医学常识类的知识,这篇文章就其中的一个科目-卫生法律法规执业药师考试希望给大家梳理下卫生法律法规在笔试中疫苗预防接种制度的一些考点。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一、疫苗

  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分为两类,即:

  (1)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2)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二、预防接种制度

  1.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2.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3.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部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5.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应当包含所针对传染病的防治知识、相关的接种方案等内容,但不得涉及具体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

  以上就是疫苗预防接种制度考点总结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各位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加深刻详细的医疗讯息,请关注华图医疗卫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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