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4)
2019-06-11 10:40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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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重新注册
第二十二条 护士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以及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满2年的人员,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 申请重新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已吊销证书者不需提供);
(四)山东省内二级以上医院或健康体检中心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五)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六)近期彩色免冠小2寸照片1张。
第二十四条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提交在山东省内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重新注册办理时限为12个工作日。
第八章 遗失补证
第二十六条 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且执业地点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遗失(或损坏)其《护士执业证书》后,应按第七条申请遗失补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遗失补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处说明补证原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期彩色免冠小2寸照片1张;
(四)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交代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遗失补证的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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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wangyanj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