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
2019-06-11 10:40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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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日山东省卫健委发布了《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按照国家要求,将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下是华图卓坤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讯,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是本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进行护士执业注册,确保在岗护士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第五条 护士执业注册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 拟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设立或备案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或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已将护士执业注册审批事项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的,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
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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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wangyanj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