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关于《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通报
2015-02-26 09:26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国家卫计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卫办监督函〔2015〕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4年我委组织开展了《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一法四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组织实施情况
我委印发了《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制度》,成立了由委领导担任组长的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小组,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专题部署,组成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参事室、教育部、中医药局以及我委人员组成的督导组,对12个省份开展督查。各地按照我委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地方综合监督工作协调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并向我委报送了工作总结。北京市把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点工程来抓;吉林省将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任务,有力推动监督检查顺利开展;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提升了协调力度;天津市加强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新闻宣传;河南、甘肃等省加强培训指导,切实提高监督检查质量;河北省委托高校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广东省、重庆市会同省人大、教育厅开展联合督查,提升督查权威;上海市、山西省着力解决监督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监督检查工作成效。一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提升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律法规的落实。二是进一步摸清了底数,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发现法律制度及其执行中的问题,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三是各地逐步建立起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和规范综合监督工作,有力推进地方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
(二)“一法四规”贯彻实施成效。一是通过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师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得到大力加强,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执业行为不断规范。二是通过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服务体系、医疗管理体系和医疗监督体系逐步完善,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三是通过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国各地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能力和水平得到提升。四是通过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全面加强,主要任务进一步落实。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检查工作方面。一是部分地方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重视不够,仅仅充当“二传手”,未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部署,影响了监督检查工作质量。二是部分地方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制度、机制和组织机构未能有效建立,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把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等同于专项监督执法,完全交由监督执法机构组织实施,影响了监督检查工作的全面开展。三是部分地方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落实,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数据填报不细致、审核不认真,存在漏报、错报现象,一些上报的数据之间存在较明显的逻辑错误。
(二)“一法四规”落实方面。一是法律法规落实程度不平衡,存在医疗机构布局规划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以及一些学校卫生安全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二是法律法规落实的保障条件不到位。如部分地区和基层医疗服务人才、监督执法人才和学校卫生监督指导专业人才短缺,相应工作经费缺乏。三是部分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以及学校切实落实法定责任的意识和水平有待提升。四是部门间和部门内工作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如部分地方医学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以及学校卫生监管联动等方面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不够,部分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内部医政管理与监督执法之间沟通衔接不畅,未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信息化建设滞后,工作不能形成合力。五是“一法四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基层工作实际,部分法律制度缺乏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法律法规本身亟待修订完善。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开展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改的有力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在全面总结本次监督检查工作基础上,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制度和机制,强化部门协作与配合,根据监督检查规划,扎实做好今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一法四规”贯彻落实具体情况另发)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坚决督促整改。法律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加强督查督办。对地方配套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要积极向地方人大和政府汇报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法律法规执行保障条件不到位的,要加强与地方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法律法规落实到位,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三)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要求,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承担宣传普及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增强全系统法治观念,切实提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意识和水平,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和学校落实法定责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2月13日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