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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4)

2014-08-26 13:50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

  (一)是应试者的近亲属;

  (二)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

  (三)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三条 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签名。

  第二十四条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承担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的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机构,应当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考点办公室应在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日期15日前将考生实践技能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并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或组织应于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办公室将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具体上报和通知考生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五章 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六条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考生应持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七条 医师资格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应当严格保密;使用后的试卷应予销毁。

  第二十八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区提供医学综合笔试试卷和答题卡、各考区成绩册、考生成绩单及考试统计分析结果。考点在考区的领导监督下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十九条 考试中心、考区、考点工作人员及命题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医师资格考试的,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条 医师资格考试结束后,考区应当立即将考试情况报告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考生成绩单由考点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在未正式公布前,应当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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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hua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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