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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4号)(2)
第十条 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校医学生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不再予以注册。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
第三章 命审题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命审题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命审题及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命审题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一)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属国家秘密的医师资格考试试卷、试题内容;
(二)凡有直系亲属、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考试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当年命审题和组卷工作;
(三)应当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
(四)不得参与和考试有关的应试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命审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应当停止其参加命审题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命审题工作岗位: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参与和医师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的;
(十四)未经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批准,在聘用期内参与编写、出版医师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和相关资料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单位或者岗位:
(一)为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或者违规修改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因工作失误,导致辖区内部分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通过提示或者暗示帮助考生答题的;
(五)擅自将试题、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带出考室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管、使用、销毁考试材料的;
(八)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标准考室的雷同率达到60%的;
(九)评阅卷人员造成卷面成绩明显错误,成绩错误试卷数量占其评卷总量1%以上的;
(十)与考生或者其他人员串通,在考试期间帮助考生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
(十一)具有应当回避考试工作的情形但隐瞒不报的;
(十二)利用考试工作便利,进行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三)诬陷、打击报复考生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十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违反考务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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