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30 17:33:52 医疗卫生人才网 http://ylws.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卓坤医学网
【导读】华图医疗卫生人才网同步华图卓坤医学网发布:2021天津市卫健委招聘医学职测高频考点——医学常识(下),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更多医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考情政策解读,报考问题咨询,请关注(华图卫生人才考试)公众号。加入备考交流群:,参加刷题、模考、领取更多备考资料!
三、医学常识(下)
知识点三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或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知识点三三:《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2006年7月6日《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总则、组织管理、预防与控制、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共39条。原卫生部发布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总则、组织管理、预防与控制、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共39条。
知识点三四: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知识点三五: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疫情控制中应当采取的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①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②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③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知识点三十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②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③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④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知识点三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知识点三八:《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知识点三九:限制和取消处方权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2.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3.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①被责令暂停执业;②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③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④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⑤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⑥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4.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知识点四十:《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①对患者、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②对疑似患者,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③对医疗机构内的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李先生所患鼠疫为甲级传染病,擅自逃出医院回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知识点四十一:《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患者家属赔礼道歉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条例。
知识点四二:《执业医师法》
《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知识点四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7 日。
知识点四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参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知识点四五:《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①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②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③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④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⑤获取报酬;⑥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知识点四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总则、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共55条。
知识点四七: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1.卫生保护原则
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卫生保护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础。虽然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卫生保护的内容和水平有所差别,但卫生保护原则所体现的精神实质始终是一致的。概括地说。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有权获得卫生保护,同时他们依法所取得的卫生保护权益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要实现这一权利意味着要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安排卫生设施,而不是由市场机制来完成卫生资源的配置,并建立起一个合理的财政系统,包括社会医疗保障系统,以保证每个人都能获得卫生保护。
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这一权利要求卫生保护的质量水平应达到一定的专业标准,它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以及卫生人员的技术能力等。卫生保护的质量是每一个人关心的问题,但一般来说患者本人并不能判断卫生保护质量的高低、优劣,这就需要政府加强监督管理,例如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对医护质量进行评价,对造成医疗损害的责任人进行处罚等。
2.预防为主原则
卫生法实行预防为主的原则,首先是由卫生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预防在本质上是积极的、主动的与疾病作斗争。预防的目的是建立和改善合乎生理要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其次是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医疗保障水平还不高,人们医疗费用支付能力比较低,所以,卫生工作只能把重点放在预防上。实践证明,预防为主不仅是费用低、效果好的措施,而且能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预防为主原则有以下几层基本含义:①任何卫生工作都必须立足于防,无论是制定卫生政策,采取卫生措施,考虑卫生投入,都应当把预防放在优先地位。②强调预防,并不是轻视医疗。预防与医疗不是一对矛盾体,也不是分散的、互不通连的、彼此独立的两个系统,而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③预防和医疗都是保护人体健康的方法和手段。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是预防为主原则的总要求。
3.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每个社会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它是伦理道德在卫生法上的反映,是社会进步、文明的体现。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合理配置可使用的卫生资源。任何人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使用卫生资源的权利,但是,个人可以使用的卫生资源的范围和水平,客观上要受到卫生资源分布和分配的影响。所以,如何解决卫生资源的缺乏和合理分配问题是卫生法的一个主要课题。公平是配置卫生资源的基础,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是公平的必然要求。没有公平就不会有合理的卫生资源配置,只有合理的卫生资源配置才是真正的、实质上的公平。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公平不是指每个人都获得相同数量或者相同水平的卫生服务,而是指每个人都达到最高可能的健康水平。要达到这样一种健康水平,政府就对人民负有一种责任,即通过采取适当的经济、法律,行政等措施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获得基本的卫生服务,缩小地区间的差别。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不是一个单一的、有限的目标,而是一个逐步改善的过程。
4.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本质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它是世界各国卫生法公认的目标。人具有社会性,要参与社会的分工和合作,所以,就要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个义务就是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社会健康利益。这是个人对公众的责任。社会健康利益是一种既涉及个人利益但又不专属于任何个人的社会整体利益。这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有可能导致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如对某些传染病病人,法律规定不得出境或者入境。由于社会健康的日益重要性,导致国家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卫生介入不断增加,如对某些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法律规定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寻找有碍健康的直接因素有时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法律采取的措施往往既针对生产经营者,也针对消费者。例如为了控制吸烟,国家干预烟草的生产、广告和销售,并且禁止在某些公共场所吸烟;为了防止与交通安全有关的车祸,国家不准驾驶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强制系安全带等。
5.患者自主原则
保护患者权利的观念是卫生法的立法基础,而患者的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所谓患者自主原则,是指患者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的医疗问题作出合理的理智的并表示负责的自我决定权。它包括:①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其医疗服务的方式;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一项医疗服务;③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服务等。一般认为,在卫生服务中,对患者作出各种限制是不可避免的,但这些限制原则上须经患者同意,并尽可能减少至最低程度,而且这些限制应当具有法律基础。20世纪70年代以来,卫生法发生了一个新的变化,即许多国家越来越重视患者权利的保护问题,有的国家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患者权利保护法,如荷兰、丹麦、美国等。与此同时,还出现了两个比较明显的趋势:一是患者的权利迅速扩大。一些传统的观念和惯例发生了改变,如患者享有可以查阅甚至控制本人病历资料的权利等。二是把卫生人员的职责转化为患者的权利。传统上患者的权利往往成为卫生人员的职责,但卫生人员的职责并不直接构成患者的权利。这一情况的改变与卫生人员的道德规范的影响力下降有直接关系。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患者权利保护法,但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患者权利,如医疗权、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参与权、隐私权、申诉权、赔偿请求权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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