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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天津市卫健委招聘医学职测高频考点——医学常识(上)

2021-04-30 17:23:53 医疗卫生人才网 http://ylws.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卓坤医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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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学常识

知识点一:法律责任

《中医药条例》规定,中医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2.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

服务的。

知识点二: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中药一级保护品种为7年。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7年。申请延长保护期的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应当在保护期满前6个月,由生产企业依照规定的程序申报。

中药保护品种在保护期内向国外申请注册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知识点三:医师执业要求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意。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知识点四: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 1 年的;②取得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2 年;③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5 年的。

知识点五: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与要求

《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

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知识点六:《执业医师法》

《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点七:第一类疫苗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目前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即第一类疫苗)包括: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卡介苗、乙型肝炎疫苗(不包括成人预防用乙型肝炎疫苗)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增加的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

知识点八:不属于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①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③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④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⑤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⑥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知识点九:传染病相关信息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员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

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

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信方式

(电话、传真)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2)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

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

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报告属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网络报告,同时

传真或寄送传染病报告卡至代报单位。

知识点十:医院感染诊断标准

依据卫生部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下列情况不属于医院感染:①皮肤黏膜开放性伤口只有细菌定殖而无炎症表现;②由于创伤或非生物性因子刺激而产生的炎症表现;③新生儿经胎盘获得(出生后 48 小时内发病)的感染,如单纯疱疹、弓形体、水痘等;④患者原有的慢性感染在医院内急性发作。

知识点十一: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灭菌,是指杀灭或者消除传播媒介上的一切微生物,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致病微生物,也包括细菌芽胞和真菌孢子。《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①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②接触皮肤、黏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③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知识点十二:尸检的时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知识点十三:病历资料复印复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

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上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知识点十四:病历书写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知识点十五:医疗机构执业规则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需取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同意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责任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知识点十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参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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