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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格列卫等15
种药品纳入市本级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

  绍市人社发〔2015〕61号

  市本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1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纳入市本级大病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药品范围

  在统一实施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前的过渡期间内,特殊药品按本意见规定纳入市本级大病保险,以后根据浙江省大病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二、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市本级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

  (二)补助标准。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医保参保人员使用特殊药品累计发生的总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补助起付标准为2万元,最高限额为30万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补助50%。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医保参保人员使用特殊药品累计发生的总医疗费用在2万元(含)以下的,其8千元以上部分,补助50%;累计发生的总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最低补助6千元。

  (三)医保参保人员在年度中参保的,其大病保险待遇起始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始时间一致。

  (四)特殊药品支付价格。特殊药品的支付价格,按照省人力社保部门谈判后确定的价格执行。

  三、基金支付

  过渡期内,市本级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药品大病保险补助费用,从职工大病保险基金中列支(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从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中列支);市本级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药品大病保险补助费用,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用药管理和报销登记

  市本级特殊药品的诊疗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和零售药店,可由特殊药品的生产经营商申报,经市人力社保局确定后公布。需要使用特殊药品的医保人员,应携带相关病历资料到市社保局办理登记手续。特殊药品的适用人群、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严格以药品说明书为准,超说明书使用的相关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其他事项

  1.在过渡期内,市本级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的相关经办业务仍委托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的费用单独结算。

  2.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发文前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凭相关病历资料和原始发票到市社保局按规定报销。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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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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