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医疗卫生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浙江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根据原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第19号令)、原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项目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6〕2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服务保障改善发展环境 大力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和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2﹞70号)和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9号)精神,决定开展2014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并委托浙江省医师协会具体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尚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认定工作将采取资格审核、考试(免试)、认定的方式进行。

  (一)组织管理

  1.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负责所辖区域医疗单位申报人的资格审核工作;省级医疗单位申报人的资格审核工作由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办公室组织实施。

  2.资格审核合格者参加由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考试。各市根据考试成绩对所辖区域申报人进行资格认定,并核发《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具体事宜另行通知。省级医疗单位申报人资格认定由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申报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浙江省医师执业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

  (1)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6年以上(从首次执业注册时间开始计算)。

  从事眼耳鼻喉科专业和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可分别申报美容外科B类和美容外科C类。

  (2)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以上(从首次执业注册时间开始计算)。

  (3)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3年以上(从首次执业注册时间开始计算)。

  (4)负责实施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3年以上(从首次执业注册时间开始计算)。

  3.经过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美容专业进修6个月及以上并考核合格;或在三级医疗机构美容科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近三年来未发生医疗事故。

  5.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年度考核合格。

  以上申报条件应同时具备。

  (三)免试条件

  符合本文规定申报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可免予考试。

  1.具有博士学位证书同时具备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者,博士研究生专业应与所从事专业对口,且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2.具有硕士学位证书同时具备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者,硕士研究生专业应与从事专业对口,且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责任编辑:董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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