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医疗卫生

  执业医师法概述

  1.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2.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3.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执业医师权利及义务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①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②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③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④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⑤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⑥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⑦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2008)。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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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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