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2013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经结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1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专业、各科目自治区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7分。
二、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1分。
三、县级(不含地、州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7分。
四、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2分。
五、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者,发放自治区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专业技术资格在疆内有效。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2014年1月23日
(责任编辑:赵一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