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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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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考务-执业药师篇

2021-09-13 09:02:06 医疗卫生人才网 http://ylws.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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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华图医疗卫生人才网整理发布:考情考务-执业药师篇,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更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情政策解读,报考问题咨询,请关注(华图执业药师考试)公众号。加入备考交流群: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备考交流群,参加刷题、模考、领取更多备考资料!

执业药师

(一)简介

1、定义:

执业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人员。执业药师是药物的专家,同时是解答市民大众有关药物问题的最适当人选。

执业药师也称药剂师,或称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是药物的专家,同时是解答市民大众有关药物问题的最适当人选。药剂师负责审核医生所处方的数种药物中有否出现药物相互作用;并根据病人的病历、医生的诊断,为病人建议最适合他们的药物剂型(如:药水、药丸、塞肛药等)、剂量;同一时间,他们亦会教导病人服用药物时要注意的事项和服用方法。

2、考试介绍: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考务工作由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 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请考生留意当地报纸、电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通知。

3、考试类别:执业中药师、执业药师

(二)报考流程

1、报考流程

考试大纲公布(2-4月份)-网上报名(7-8月份)-现场报名(7-8月份)-打印准考证(考前1-2周)-考试(10月13日、14日)-成绩查询(次年1月份)-领取证书(次年3月份)

2、考试时间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18年10月13日 上午 09:00 - 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2018年10月13日 下午 14:00 - 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018年10月14日 上午 09:00 - 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2018年10月14日 下午 14:00 - 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资格审查:报名考试人员请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张。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由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审核并存档备查。免试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各市人事局职称部门负责审查。各地执业药师考试需要的证件可能因地区要求有所不同,具体材料请考生留意当地人事考试中心通知。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现场审核一般分为考前审核和考后审核两种,考前审核地区一般在网上报名之后进行资格审核,考后审核地区一般在分数线公布后发布审核通知,考生凭借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即可获得证书。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中浙江、吉林、河南等地区将采用考后审核形式,广大考生可参考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考后审核时间、地点。

3、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执业药师考试工作年限计算时间截止日期为报考年度的当年年底,在报考当年12月31日前满足年限规定的考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二、免试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考试科目、题型及成绩

1、执业药师考试科目:

序号 科目 考试形式
1 药事管理与法规 客观题
2 药学专业知识(一) 客观题
3 药学专业知识(二) 客观题
4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客观题
5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客观题
6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客观题
7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客观题

注: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2、3、4四个科目,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5、6、7四个科目。

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一)含药剂学、药物化学、药效学、药物分析

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临床药物治疗学、临床药理学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含中药学、中药化学、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中药药理学、中药鉴定学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临床中药学、中成药学和方剂学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2、考试题型:

2018年执业药师各科目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题均为1分,满分为120分。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釆用标准化客观性试题。试题由两部分组成:一为题干,设定问题背景;二为选项,即备选答案。考生在设定的备选答案中选择正确的、符合题意的答案,不需作解释和论述。

2018年国家执业药师考试试题分为A型题(最佳选择题)、B型题(配伍选择题)、C型题(综合分析选择题)和X型题(多项选择题)四种题型。现举例说明如下:

(1)、A型题(最佳选择题)

A型题指最佳选择题。题干在前,选项在后。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每道题的备选项为四个,其他科目每道题的备选项为五个。每道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佳答案。应试人员应按考试规定的方式将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的字母涂黑,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2)、B型题(配伍选择题)

B型题(配伍选择题)是一组试题(2至4个)共用一组备选项。备选项在前,题干在后。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每组备选项为四个,其他科目每组备选项为五个。备选项可重复选用,也可不选用。每道题只有一个最佳答案。应试人员应将答案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3)、C型题(综合分析选择题)

C型题(综合分析选择题)包括一个试题背景信息和一组试题(2至5个)。这一组试题是基于一个临床情景、病例、实例或者案例的背景信息逐题展开,每道题都有其独立的备选项。题干在前,备选项在后。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每一组备选项为四个,其他科目每一组备选项为五个。每道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佳答案。应试人员应将答案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4)、X型题(多项选择题)

X型题(多项选择题)由一个题干和备选项组成。题干在前,备选项在后。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每道题的备选项为四个,其他科目每道题的备选项为五个。每道题备选项中至少有二个正确答案,应试人员应从备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3、成绩管理

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执业药师每科试卷满分为120分。单科成绩在72分(含)以上即为合格。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

(四)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报考专业目录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本科)

2012年9月-现在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07学科门类:理学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注:可授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303T 化学生物学
070304T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1 生物科学类
071001 生物科学
071002 生物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1003 生物信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8学科门类:工学
0813 化工与制药类
0813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302 制药工程
081305T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26 生物医学工程类
082601 生物医学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30 生物工程类
083001 生物工程
083002T 生物制药
10学科门类:医学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01K 基础医学
1002 临床医学类
100201K 临床医学
100202TK 麻醉学
100203TK 医学影像学
100204TK 眼视光医学
100205TK 精神医学
100206TK 放射医学
1003 口腔医学类
100301K 口腔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100401K 预防医学
100402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403TK 妇幼保健医学
100404TK 卫生监督
100405TK 全球健康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5 中医学类
100501K 中医学
100502K 针灸推拿类
100503K 藏医类
100504K 蒙医类
100505K 维医类
100506K 壮医类
100507K 哈医类
1006 中西医结合类
100601K 中西医临床类
1007 药学类
100701 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702 药物制剂(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703TK 临床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704T 药事管理(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705T 药物分析(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706T 药物化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707T 海洋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 中药学类
100801 中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2 中药资源与开发(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3T 藏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4T 蒙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5T 中药制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6T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9 法医学类
100901K 法医类
1010 医学技术类
101001 医学检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1002 医学实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1003 医学影像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1004 眼视光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1005 康复治疗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1006 口腔医学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1007 卫生检验与检疫(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11 护理学类
101101 护理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注:

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高职高专)

分类代码 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53 生化与药品大类
5301 生物技术类
530101 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102 生物实验技术
530103 生物化工工艺
530104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2 化工技术类
530201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2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530205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53028 工业分析与检验
5303 制药技术类
530301 生化制药技术
530302 生物制药技术
530303 化学制药技术
530304 中药制剂技术
530305 药物制剂技术
530306 药物分析技术
5304 食品药品管理类
53040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530402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530403 药品经营与管理
530404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63 医药卫生大类
6301 临床医学类
630101 临床医学
630102 口腔医学
630103 中医学
630104 蒙医学
630105 藏医学
630106 维医学
630107 中西医结合
630108 针灸推拿
630109 中医骨伤
6302 护理类
630201 护理
6303 药学类
630301 药学
630302 中药
6304 医学技术类
630401 医学检验技术
630402 医学生物技术
630403 医学影像技术
630404 眼视光技术
630405 康复治疗技术
630406 口腔医学技术
630407 医学营养
630408 医疗美容技术
630409 呼吸治疗技术
630410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注:

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中职中专)

2010年-现在的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
专业类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10医药卫生类 100100 护理
100300 农村医学
101100 药剂
101200 中医护理
101300 中医
101400 藏医医疗与藏药
101500 维医医疗与维药
101600 蒙医医疗与蒙药
101700 中医康复保健
101800 中药
101900 中药制药
102000 制药技术
102100 生物技术制药
102200 药品食品检验

注:

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

b.2010年之前的中专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五)证书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3)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执业单位证明;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2)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2)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4)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5)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说明: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药师注册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项印发通知明确:从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并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对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除按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外,还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并同时提交复印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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