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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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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2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2022-08-31 16:23:21 医疗卫生人才网 http://ylws.huatu.com/ 文章来源:中国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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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华图医疗卫生人才网整理发布:上海市2022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更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情政策解读,报考问题咨询,请关注(华图执业药师考试)公众号。加入备考交流群: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备考交流群,参加刷题、模考、领取更多备考资料!

关于印发《上海市2022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沪人考〔2022〕4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3号)安排,现将《上海市2022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通过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查询和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2022年8月30日

上海市2022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符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自2022年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如下: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药事管理、药物分析、药物化学、海洋药学;中药学类专业包括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藏药学、蒙药学、中药制药、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在大专层次,“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现代中药技术、中药(或中药学)、蒙药学、维药学、藏药学。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全职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的总和。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二、报名范围

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本市相关单位工作且近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截至报名结束前一个月)、或报名时本市社会保险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本市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2022年11月5日

上午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14:00—16: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022年11月6日

上午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6:30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四、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符合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此类人员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报考级别为“免二科”。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五、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六、考试报名相关事宜

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资格核查(全部在线进行)、网上缴费的方式,报名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考生完成网上缴费后,方可视为报名成功。

考试报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详情和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和报名系统相关说明查询了解。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注册登录

考试报名前,考生须提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注册和个人信息核查。即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和填报。

以往已在该报名系统注册的考生无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应提前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考生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考生可于信息提交24小时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核查结果,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核查结果是否通过不影响考试报名)。建议考生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和信息提交,未注册或未完成核查的,无法进行考试报名。

首次注册的考生应按要求上传报名照片,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考生必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后的本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否则无法进行报名。已在报名系统注册过的考生,仍使用原有照片。

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以下几类情形无法通过注册核查:①中专以下学历、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②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查的;③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国/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的。注册核查结果反馈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限继续完成考试报名信息填报,但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详见(四)现场核查。

(二)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2日10:00-9月8日16:00,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

注册核查完成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信息填报,完成报名信息填报的考生须及时点击“保存”,并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

选择办理方式后应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资料并点击“报名确认”。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报考人员,须按要求上传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者须上传认证报告)的照片,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报考人员还须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应证书和资料。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撤回承诺申请的报考人员除以上资料外还需上传工作经历证明。

考生务必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并正确选择报考级别、专业和考试科目,因报考条件不符或错误选报造成无法取得合格证书、成绩无效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三)告知承诺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的报考人员应承诺本人已知晓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和材料、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利与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承诺方式及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收处理。报考人员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对已作出承诺的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原则上无需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报名成功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考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详见(四)现场核查。

(四)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

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及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进行条件判断和在线核查,并根据不同的情况提示考生进行相应的操作。核查通过的可直接进行缴费,无需现场核查。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的、撤回承诺申请的、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报考人员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在线上传资料,无需前往现场)。核查通过的,可进行缴费,现场核查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9日16:00。

考生可于完成“报名确认”24小时后,重新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在“当前报考状态”中查询核查结果。如超过48小时未完成或未通过核查,或报名过程中有疑问,请考生及时联系网上报名时选择的报名咨询核查点(以下简称报名点):

1、药学类:

(1)上海医药职工大学(杨浦区飞虹路525号)

报名点代码:4646

联系电话:62524558

(2)复旦大学药学院(徐汇区东安路131号)

报名点代码:4747

联系电话:51980019

2、中药学类:

上海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徐汇区零陵路530号)

报名点代码:4848

联系电话:54231340

报名点提供考试资格核查和报名咨询服务(9月2日-9月9日每天9:30-11:30,13:30-16:00),非考试地点。

(五)缴费确认

通过核查的考生,可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1日16:00(建议避开每日24:00左右银行结算时段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报名。考生可通过报名系统缴费平台支持的,已经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或电子扫码支付工具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咨询电话:95070。

考生缴费后应再次查询本人报考信息和缴费状态(网上缴费信息和银行卡扣款信息),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报考信息无误(特别注意报考级别、专业和科目务必准确)、缴费成功,并打印报名表备用。由于网络传输速度等不确定因素,缴费确认信息可能会相对滞后,但一般不会超过24小时,请考生不要急于重复支付划款,同时建议考生不要同时开启多个缴费页面进行支付,以免发生错账。

本次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目50元。考生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考生可于证书发放期间凭准考证或成绩单联系报名点领取考试费用收据,逾期视为放弃领取。

(六)准考证下载

报名成功的考生应于2022年11月1日10:00-11月4日16:00在报名网站(www.cpta.com.cn)下载并打印准考证,逾期视为放弃考试。考生下载准考证中遇有问题,或发现下载后的准考证报考信息有误,请及时与本人选择的报名点联系。

七、监督管理及违纪处理

(一)考试组织机构将对考试过程实行日常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考生应积极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逾期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放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二)考生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或使用无线电设备等作弊器材;提供或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替考、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考试违纪违规人员信息和处理意见于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后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违纪处理”栏目公示。

(五)考试结束后还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考生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若有答卷雷同,双方均取消考试成绩。

八、其他相关事项

(一)考生参加考试有关疫情防控具体要求,将于考前至少10天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公布。请考生务必充分知晓理解并遵照执行,根据要求做好考前自我防护、考前自主健康监测、考前核酸检测等各项工作。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将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提前发布,考生务必及时关注并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责任自负。由于疫情的不确定性,建议考生提前在沪且不离沪,旅居国(境)外的考生应当按照管控要求提前回沪且不离沪。凡有虚假或不实承诺、隐瞒病史、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考试资格或成绩。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港澳台居民参加考试问题

1、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2007〕78号),对符合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均可报名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2、港澳台居民在报考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香港、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以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考试大纲

2022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2022)》为准,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lp.org/info/link.aspx?id=6142&page=1)。

(四)考生须知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字迹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电子计算器。各科目考试均为客观题,答题时必须按要求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上指定区域作答。

(五)成绩查询

考生可于2023年1月中旬通过报名网站(www.cpta.com.cn)进行成绩查询。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下载打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满分分值详见当年度考试大纲)。

(六)证书领取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规定,2022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制发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推行电子证书后,纸质证书仍按原方式制发。已制发的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纸质证书领取时间一般为考试成绩发布后三个月左右,届时请关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领证通知。

附件: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的参考目录

20129现在 19987—20129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07学科门类:理学 07学科门类:理学
0703 化学类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3T 化学生物学 070303W 化学生物学
070304T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0304W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1 生物科学类 070 生物科学类
071001 生物科学 070401 生物科学
070407W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70411S 生物资源科学
070412S 生物安全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71002 生物技术 070402 生物技术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71003 生物信息学 070403W 生物信息学
070404W 生物信息技术
070408W 医学信息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13 化工与制药类 0811 化工与制药类
0813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3W 化工与制药
081302 制药工程 081102 制药工程
081103W 化工与制药
081305T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1104S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26 生物医学工程类 0806 电气信息类
082601 生物医学工程 080607 生物医学工程
080626S 医疗器械工程
0830 生物工程类 0818 生物工程类
083001 生物工程 081801 生物工程
081906W 生物系统工程
081410S 轻工生物技术
083002T 生物制药 081107S 生物制药
10学科门类:医学 10学科门类:医学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01K 基础医学 100101* 基础医学
1002 临床医学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100201K 临床医学 100301 临床医学
100202TK 麻醉学 100302* 麻醉学
100203TK 医学影像学 100303* 医学影像学
100204TK 眼视光医学 100306W 眼视光学
100205TK 精神医学 100308W 精神医学
100206TK 放射医学 100305W 放射医学
1003 口腔医学类 1004 口腔医学类
100301K 口腔医学 100401 口腔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1002 预防医学类
100401K 预防医学 100201 预防医学
100402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100204S 营养学
040332W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100403TK 妇幼保健医学 100203S 妇幼保健医学
100404TK 卫生监督 100206S 卫生监督
100405TK 全球健康学 100205S 全球健康学
1005 中医学类 1005 中医学类
100501K 中医学 100501 中医学
100502K 针灸推拿学 100502 针灸推拿学
100503K 藏医学 100504 藏医学
100504K 蒙医学 100503 蒙医学
100505K 维医学 100506W 维医学
100506K 壮医学 100507S 壮医学
100507K 哈医学 100508S 哈医学
1006 中西医结合类 1005 中医学类
100601K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505W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7 药学类 1008 药学类
100701 药学 100801 药学
100807W 应用药学
100702 药物制剂 100803 药物制剂
100703TK 临床药学 100808S 临床药学
100704T 药事管理 100810S 药事管理
100705T 药物分析 100812S 药物分析
100706T 药物化学 100813S 药物化学
100707T 海洋药学 100809S 海洋药学
1008 中药学类 1008 药学类
100801 中药学 100802 中药学
100802 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06W 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03T 藏药学 100805W 藏药学
100804T 蒙药学 100811W 蒙药学
100805T 中药制药 100814S 中药制药
100806T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804W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9 法医学类 1006 法医学类
100901K 法医学 100601* 法医学
1010 医学技术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101001 医学检验技术 100304* 医学检验
101002 医学实验技术 100311W 医学实验学
100309W 医学技术
100312S 医学美容技术
101003 医学影像技术 100303* 医学影像学
080629S 医学影像工程
101004 眼视光学 100306W 眼视光学
101005 康复治疗学 100307W 康复治疗学
101006 口腔医学技术 100402W 口腔修复工艺学
101007 卫生检验与检疫 100202S 卫生检验
1011 护理学类 1007 护理学类
101101 护理学 100701 护理学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c.列入表中1007药学类和1008中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二、专科(高职高专)专业的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2015年)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
专业目录(2004年)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57生物与化工大类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5701生物技术类 5301生物技术类
570102 化工生物技术 530101 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103 生物化工工艺
530102 生物实验技术
530104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570103 药品生物技术 530101 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102 生物实验技术
530104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5702化工技术类 5302化工技术类
570201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1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2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570205 精细化工技术 530205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570207 工业分析技术 530208 工业分析与检验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5902药品制造类 5303制药技术类
590202 药品生产技术 530303 化学制药技术
530302 生物制药技术
530301 生化制药技术
530305 药物制剂技术
530304 中药制药技术
590204 药品质量与安全 53040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530306 药物分析技术
530402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590301 药品经营与管理 530403 药品经营与管理
590303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530404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590305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62医药卫生大类 63医药卫生大类
6201临床医学类 6301临床医学类
620101K 临床医学 630101 临床医学
620102K 口腔医学 630102 口腔医学
620103K 中医学 630103 中医学
620104K 中医骨伤 630109 中医骨伤
620105K 针灸推拿 630108 针灸推拿
620106K 蒙医学 630104 蒙医学
620107K 藏医学 630105 藏医学
620108K 维医学 630106 维医学
    630107 中西医结合
620111K 朝医学    
6202护理类 6302护理类
620201 护理 630201 护理
6203药学类 6303药学类
620301 药学 630301 药学
630305 现代中药技术
620302 中药学 630302 中药
620303 蒙药学 630306 蒙药学
620304 维药学 630303 维药学
620305 藏药学    
6204医学技术类 6304医学技术类
620401 医学检验技术 630401 医学检验技术
620402 医学生物技术 630402 医学生物技术
620403 医学影像技术 630403 医学影像技术
620404 医学美容技术 630408 医疗美容技术
620405 口腔医学技术 630406 口腔医学技术
620406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630410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620407 眼视光技术 630404 眼视光技术
620409 呼吸治疗技术 630409 呼吸治疗技术
6205康复治疗类 6304医学技术类
620501 康复治疗技术 630405 康复治疗技术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6304医学技术类
620802 医学营养 630407 医学营养
620812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2015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列入表中6203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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