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衡水市2021年度市直事业单位招聘计划》,衡水市妇幼保健院拟选聘工作人员2名,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及条件
(一)选聘对象
1.临床医学专业研究生或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本科毕业生,均需取得相应硕士或学士学位;
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范围详见选聘工作人员岗位条件表)
(二)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的学历学位、专业、年龄和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7.报名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1987年3月2日后出生)的硕士研究生或年龄40周岁以下(1982年3月2日后出生)具备中级职称的本科毕业生。
(三)下列人员不在选聘范围内:
1、在读普通高校学生;
2、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现役军人;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22年3月7日至3月11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
报名地点:衡水市妇幼保健院七楼办公室(南外环西路1835号),联系电话:0318-2183033,0318-6665686。
三、报名需提交资料
(1)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3)医师执业证、医师资格证、职称证以及其他岗位要求的证书;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A4纸)一份,(4)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同版照片2张。资料审核合格后现场填写《选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发放《准考证》。
四、综合测评方式
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考核。在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的同时考察应聘人员综合素质:包括应变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服务意识、举止仪表及对报考职位的匹配性等。
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五、体检
按岗位1:1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参照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
六、考察
主要考察拟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考察合格人员作为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与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考察不合格者,由主管部门及相关用人单位提出取消聘用资格的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七、聘用
拟聘人选确定后,选聘用人单位提出聘用意见,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选聘情况报告、拟聘人员名册、考试成绩、体检情况、考核材料及相关证件,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报人社部门办理手续。
八、注意事项
1.建立公开选聘诚信档案,对考生在选聘过程中发生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考生必须履行诚信要求,对个人提交信息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格审核贯穿选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选聘条件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责任。
2.考生务必牢记报名和面试、体检等重要时间节点,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相关操作或未能参加选聘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个人原因造成证件丢失、被他人盗用或信息被恶意篡改而影响选聘的,自行承担责任。
3.特别提示:请考生关注选聘各环节的时间节点,需全程佩戴口罩。须听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指挥,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出示“河北健康码”、“行程卡”、外地考生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相关健康证明,为顺利参加选聘做好准备。如因不能满足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衡水市妇幼保健院选聘工作人员岗位条件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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