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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浙江台州临海市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33人公告

2021-05-08 14:09:41 医疗卫生人才网 http://ylws.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卓坤医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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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我市卫健健康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台政办发〔2008〕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人员流动管理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5〕1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临海市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223名。具体的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详见《2021年临海市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1),可登录下列网站下载查询:

1.临海政府网-市卫生健康局网:http://www.linhai.gov.cn/col/col1229317674/index.html    (“人事信息-公选公招”栏)

2.临海政府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linhai.gov.cn/col/col1468718/index.html   (“事业单位考录”专栏);

3.临海人才网:http://www.lhrc.com.cn;

其中,临海政府网-市卫生健康局网为后续发布其他相关信息的指定网站。

二、招聘条件

(一)招聘岗位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愿意履行事业单位的义务;

3.年龄为35周岁及以下(1985年5月13日及以后出生),30周岁、40周岁、45周岁及以下的以此类推。出生日期以公安机关发放的身份证为准;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学位、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等条件,以《2021年临海市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1)为准,其中有学位要求的岗位,学位须与所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均相对应。

6.与报考岗位之间不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所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各岗位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台州范围指具有台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和台州市生源的2021年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生源地是指经高考且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可用原已取得的学历报考,也可用研究生学历报考,户籍不限;2021年毕业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户籍不限。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与资格初审

本次招聘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请报考人员及时关注自己的报名、审核状态、缴费等有关情况。

1.注册报名及资格初审。

报名时间:2021年5月13日9时—2021年5月17日17时。

资格初审时间:2021年5月13日9时—2021年5月18日17时。

报名系统网址:http://qssy.zjks.com(浙江省通用招聘网报平台)。

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报名系统提示,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信息,上传使用官方网站提供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处理后的本人近期照片。

每人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考人员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进行报名后,由招聘单位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选定的岗位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

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其他岗位;未通过的可在报名时间内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

2.缴费确认

时间:2021年5月13日9时-2021年5月19日17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并查询是否缴费成功。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文件规定,每科目考试费为50元。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各岗位的开考比例如下:卫技岗位招聘计划1-3人的岗位为1:2,招聘计划4人及以上的岗位为1:1.5;其他非卫技岗位为1:3。未达规定开考比例的岗位,将相应核减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的调整情况将在指定网站上公布。

因缴费确认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而取消招聘计划的已缴费报考人员,可于2021年5月20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联系临海市卫生健康局人事科教科(联系电话:0576-85171277,地址:临海市临海大道(中)281号409室,邮箱:653242613@qq.com)进行改报,逾时未改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退还考试费。因报考人员自身原因,无法正常联络或接到通知后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退还考试费。

3.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21年6月16日9时—2021年6月19日12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录网络报名系统,下载并打印《准考证》等。

(二)考试

本次招聘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各岗位笔试科目、面试方式及分数比例详见附件1。笔试、结构化面试考务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局统一组织。

1.笔试

(1)笔试科目:

卫技岗位笔试科目:《专业知识》,详见附件1;非卫技岗位笔试科目:《综合基础知识》,包括政治、时事、国情、法律、经济、科技、历史、人文、管理、写作等内容。笔试单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2)笔试时间:2021年6月19日。

《专业知识》或《综合基础知识》9:00-11:00;

笔试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

报考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笔试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面试或录用资格。

2.确定面试对象

对需要面试的岗位,按招聘计划数,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若遇最后一名同分的,则一并列入,如面试对象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3.资格复审

①卫技岗位:根据《专业知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2比例确定入围资格复审对象。若遇最后一名同分的,则一并列入,如入围对象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②非卫技岗位:面试前,根据《综合基础知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若遇最后一名同分的,则一并列入,如面试对象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对入围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并确认。资格复审确认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将在指定网站上公布。报考人员根据网站上公布的资格复审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报名表》参加资格复审。报考人员资格复审时,应当向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下一个环节。

资格复审时,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根据岗位要求,已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除按上述要求外,留学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委培生还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报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或体检资格。报考人员资格复审不合格、放弃资格复审或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该岗位报考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需要面试的非卫技岗位递补工作须在面试开始48小时前完毕;卫技岗位递补入围资格复审的报考人员若放弃递补资格,该岗位不再进行递补。递补人员资格复审方式方法同上。

报考人员所提供的证书(证件、证明)不实或证书(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视作不具备招聘资格条件,取消其面试或录用资格。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或体检。

4.面试

本次招聘非卫技岗位的面试方式为结构化面试,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三)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考试结束后,卫技岗位按《专业知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中根据招聘计划1:1确定体检、考察对象;非卫技岗位按附件1的考试项目和分数比例合成计算总成绩,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招聘计划1:1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卫技岗位若笔试成绩相等而超出招聘计划数的,则增设结构化面试,结构化面试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面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非卫技岗位,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笔试成绩相等的,由市卫生健康局再另行组织结构化面试,面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四)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进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体检标准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合格者入围考察,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因出现报考人员放弃体检、考察,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不宜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对相应岗位按本《公告》有关规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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