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海西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开考核聘用卫生计生事业单位28

2017-03-21 10:10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西宁市人事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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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6号令)和3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80号)中《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核聘用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西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考核聘用28名卫生计生专业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程序

此次公开招聘范围分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信息、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查、考核测评、体检、组织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进行。

二、招考岗位和报考条件

招考岗位、资格条件见招聘计划表。

三、报名方式和时间、地点

此次招聘报名工作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方式进行,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3月27日9时—29日24时;网上修改信息时间:2017年3月30日9时—4月1日18时;网上资格审核时间:2017年3月27日9时—2017年4月1日18时。报考人员请登录西宁市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rsks.xnrsj.gov.cn/),详细阅读网上报名须知及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并完成报名工作。网上资格审查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制度。因审查人员失误,导致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审查通过并造成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考生如填写虚假信息,将随时取消聘用资格,并列入诚信档案,影响本人今后报考资格。网上打印准考证。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一般在考核测评前四天内),登录西宁市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rsks.xnrsj.gov.cn/)下载打印准考证。

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将随时取消招聘资格。

公开招聘过程中考试相关信息将通过西宁市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rsks.xnrsj.gov.cn/)公布,各位考生随时登录网站关注相关信息,否则后果自负。整个考核测评阶段考生手机保持畅通。

应聘人员须仔细阅读网上招聘公告,按照网上报名相关要求及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完成报名工作。于3月27日至4月1日前应聘人员需将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学生证、医师资格证证件等扫描件,以“应聘专业+姓名”格式命名,打包上传至指定邮箱。事业单位在职纳编人员还需上传单位同意报考相关证明。

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邮箱:xnsyyyhr@163.com

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邮箱:564065528@qq.com

四、考核测评

考核测评主要测评应试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内容按照专业技能考试(占70%)、综合素质测评(占30%)方式进行测评,分值100分。考生按同岗位、同专业分组。考核人员抽签确定先后顺序。考核结束后及时汇总成绩,当场宣布成绩。

五、公布成绩

此次考核聘用工作不设开考比例,聘用单位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拟聘人选,面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的考生方可进入体检环节。

六、体检

体检由市卫计委负责,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因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进入考察资格,空缺岗位按照该岗位的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仅递补一次。

七、组织考察

考察工作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审查外,要突出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散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聘用资格。

八、公示

对考察合格的考生,由市人社局通过西宁市人事考试信息网面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以决定是否聘用。

九、聘用事宜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市人社局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十、其他事项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服务年限未满5年(包括试用期)的不能报考,服务年限已经满5年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及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现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合同期限,报考前应当征得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此次招聘,未能提供的或出具书面证明的不能报考。

(三)招聘岗位的专业类别划分可以参照《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以及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执行。以上专业目录未列入的各类新专业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经招聘机关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四)《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与报考学科一致或相近的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在高等院校所学的辅修专业,不作为报考岗位的所需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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