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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国有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实行“一免一半五优先”优待

2015-09-28 09:19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经济日报

  医疗卫生人才网讯:甘肃省日前省老龄办、省高院、省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政府供养范围,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

甘肃国有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实行“一免一半五优先”优待

  高龄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基本养老保险

  优待对象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由政府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供养、护理服务。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补贴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不少于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不少于25元。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经济困难、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在保障城乡“三无”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给予临时救助。城乡生活困难家庭的老年人去世火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基本殡葬免费服务;对在土葬改革区自愿实行火葬的,免除基本殡葬(火化)费用。

  为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建健康档案

  国有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实行“一免一半五优先”(普通门诊挂号免费,专家门诊挂号半价,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优待,开设绿色通道,并挂牌明示,免费提供担架和轮椅等助老服务器具,对需要住院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床位。倡导民办医疗机构实行“一免一半五优先”及其他优待服务。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并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契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开展上门巡诊、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转型为护理院或者增设老年护理床位。

  经济困难老年人将享受维权服务优待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对70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的失能、半失能、患病残疾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开通法律服务热线,通过免费解答咨询、发放联系卡、上门服务等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等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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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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