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伤医案一审判决 被告石春玲获刑6年
2014-12-17 15:34 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健康报
“被告人石春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赔偿受害人杨玉霞各项损失共计113491.76元。”12月16日,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法院对一年半前发生的一起伤医案作出一审判决。
公诉人介绍,2013年8月4日,被告人石春玲在沧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因怀疑自己做针灸时被医生杨玉霞“扎坏了”,在附近商场买了铅笔刀,来到杨玉霞的诊室装作与其聊天,用铅笔刀割伤杨玉霞。经法医鉴定,杨玉霞身上共有7处刀伤,神经、肌腱损伤,程度为轻伤。
公诉人说,案发当日,石春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1个月之后,石春玲再次来到公安机关,自称患抑郁症,无法承担相关责任。2014年10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诊断石春玲患有抑郁症,作案时处于焦虑抑郁状态,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具有服刑能力。
该案曾在2014年1月17日开庭,记者在庭审当天看到,石春玲在被告席上抽搐、晕厥、自说自话。法官表示石春玲的状态无法开庭,休庭候审。12月3日,该案再次开庭。12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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