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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修改后再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新草案在今年6月初审的基础上,提出加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充实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原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新草案,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多方面得到加重。一是对明知从事违法食品生产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加重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明确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四是对惩罚性赔偿在规定支付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新草案对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的原则进行了充实,明确食品行业协会责任、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利,删除有关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的规定;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同时规定,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新草案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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