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发布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于2014年9月底前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细化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支付等具体流程,使政策可操作、能落实。对于2013年《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下发后发生的、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于2014年10月底前提交基金支付申请。
通知指出,各省(区、市)要于2014年9月底前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并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要细化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支付等具体流程,使政策可操作、能落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合理支付。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汇报,积极协调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协调机制,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内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学习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并根据相关要求,修订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对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要进行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医疗机构要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集中向当地经办管理机构提出基金支付申请。对于在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中,不执行疾病应急救助有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予以通报批评等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其建立相应工作规范,及时救治患者。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须于2014年12月底前上报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及基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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