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医疗卫生

  附件1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文件摘选)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附件2

  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兹有________同志,性别: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参加工作满 _________年,其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________年。

  经查,该同志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1日 人发﹝199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药学技术人员和药品市场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事部分别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号)、《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人职发[1994]10号)、《关于执业药师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6]94号)、《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人职发[1995]69号)、《关于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6]129号)即行废止。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责任编辑: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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